包头市公安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须知
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一)出生登记
1、凡出生的婴儿,公安派出所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亲户口簿、结婚证等办理落户手续;超过一周岁的,由市公安局审批后,派出所凭《出生医学证明》等证件办理出生登记;超过3周岁的,公安派出所户籍内勤在人口信息数据库公安网向市局提交出生婴儿的人口信息数据后,经市公安局审批、解锁后,派出所凭《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办理出生登记。
2、对计划外出生没有《出生医学证明》的婴儿,公安派出所责任区民警要认真调查核实情况,并写出书面报告,经派出所所长审批后,报市公安局审批,户籍内勤凭医院的证明等材料办理出生婴儿随父母落户手续,公安派出所每月将计划外出生落户情况通报当地人口计生部门。
3、对收养的婴儿,凭旗县区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由市公安局审批后,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落户手续。对不符合收养条件的,要按照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五部门《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规定,由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证部门出具收养公证书,经市公安局审批后,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二)死亡登记
公民死亡,在葬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持医院或有关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向死亡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并注销常住户口。
公民被宣告死亡,在人民法院发出死亡判决书30天内,由利害关系人持判决书向被告死亡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
(三)迁出登记
1、凡出国、出境一年以上的人员,公安派出所要做好登记,不再注销常住户口。但出国、出境定居的人员,应在出国、出境前,凭前往国家和地区的定居证明等材料办理注销常住户口手续。
2、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入伍前由本人或者亲属持入伍通知书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常住户口手续。
3、凡考取自治区内大中专院校(含技校)的学生,入学时不再办理迁移户口手续,新生凭居民身份证和本人录取通知书到学校报到。凡考取自治区以外大中专院校的学生,入学时本人愿意迁移户口的,公安派出所凭《录取通知书》办理迁出手续;学生毕业后,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应从学校迁往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未办理户口迁移的,凭报到证等证件办理迁出手续。
4、凡被判处徒刑、被劳动教养的人员,不再注销常住户口,并按有关规定缴销其居民身份证。
5、公民因调动、录用或投靠亲属需迁往外市、旗、县的,凭迁入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办理迁出手续。
(四)迁入登记
1、归国华侨、港澳台同胞入境后,在我市定居的或我市公民出国出境回国定居的,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定居证明、归国证明,经市公安局批准后,到常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2、退伍军人回原籍落户的,凭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和安置办出具的落户介绍信,由市公安局审核,然后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异地安置的应出具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和自治区安置办的通知,由市公安局批准后,到常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3、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员已注销常住户口的,凭释放机关、劳教部门发给的释放证明和派出所的注销户口证明,由市公安局审核,在常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4、在我市范围内购买商品房、交易房或自建房、商业用房(集体土地房本除外)的,已取得房屋产权证,不受面积限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在当地申请登记非农业户口。按揭贷款购房的,因贷款等原因,房屋产权证暂时做抵押的,凭屋产权证的复印件和购房合同书等办理落户手续。
5投资、兴办企业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或捐款办公益事业10万元以上,凭营业执照、验资报告或捐款证明等材料,允许本人及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在常住地登记为非农业户口。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来我市投资兴办实业,在其兴办实业中从事生产、经营管理的大陆亲属、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在当地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6、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含私营企业)、社会团体,由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入(考录)的工作人员和聘用的大专院校(国家承认的)毕业生,凭毕业证、单位聘用合同书及户口簿等材料,允许本人及共同居住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在单位集体户或市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上登记非农业户口。原本市常住人口大中专院校毕业后,暂未在我市落实工作单位或暂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允许在市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口上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7、对实行垂直管理的系统和跨地区的大型企业集团,其内部干部、职工异地调动的人员,按照国家规定须参加社会保险并且达到3年以上的人员,暂时没有稳定住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在单位集体户口上登记为非农业户口,单位没有集体户口的允许在市人才中心集体户口上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8、突出贡献的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以及获市级以上荣誉称号或科研成果的人员,凭特殊津贴证明、荣誉证书等材料,允许本人及共同居住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在常住地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9、夫妻投靠落户,不受婚龄和双方户口性质的限制,只要按照国家规定登记为合法夫妻即可办理夫妻投靠落户;子女投靠父母落户,子女本人必须符合未婚(离异)或者为在校学生的条件;父母投靠子女落户,不受身边有无子女、子女居住条件等限制。
10、凡考取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入学时可根据本人意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学生毕业后,按照人户一致的户籍管理规定,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户口必须从学校迁往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未办理户口迁移的 “农牧业户口”学生,在将户口迁往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其市人才中心集体户上时,同时,办理“农转非”手续。
11、随军家属(驻包军队和武警副营职以上干部、军令满15年以上军官)落户:凭师(旅)以上政治部批准随军决定、单位证明、结婚证、落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由市公安局批准,公安派出所凭市局签发《准予迁入证明》等材料办理落户手续。
12、鼓励我市农村(牧区)人口“农转非”的户口迁移政策。
⑴凡“村民委员会”转为“居民委员会”或者旗县区政府管辖的“农业户口”需要整建制“农转非”的,由旗县区政府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公安局审核就地将“农业户口”人员集体转为“非农业户口”。
⑵凡农村(牧区)人口在城镇因结婚、搬迁、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租住房屋3个月以上需“农转非”的,凭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书)等证明材料,由市公安局审核后,可以迁入现住地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13、严格控制迁入农村(牧区)落户。凡本市范围的“农转农”迁移落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村委会、乡(镇)政府、公安派出所、旗县区公安(分)局、市公安局审批,公安派出所凭迁入人员落户审批表等材料办理迁入和出生落户手续。
⑴夫妻投靠。
⑵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
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原籍落户,入学前,本人系本市范围内农村(牧区)农业户口的,毕业后三年内找不上工作单位。
⑷出生小孩随父母落户。
(五)变更更正登记
1、变更姓名。按下列规定办理:
⑴已满18周岁以上的变更姓名,要严格控制,个别有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由本人写出申请,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后提出意见;在校学生由学校出具证明,有工作单位的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出具准予变更姓名的证明。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和正在受刑事处罚的人、以及正在劳动教养的,一律不准变更姓名。
⑵未满18周岁的人,由本人或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在校生应出具学校证明。
⑶父母离异的未成年人由生父母协商提出书面申请,公证部门出具公证书。
2、更正出生日期。按下列规定办理:
⑴未满18周岁的由父母或亲属持出生医学证明或公证机关的证明,提出书面申请;无有效出生证明的,管区民警出具调查证明,同时,在校生应出具学校证明。
⑵已满18周岁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有工作单位的,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出具准予更正出生日期的证明。无人事、劳资部门出具证明的,管区民警调查核实后出具证明,在校生应出具学校证明。
3、变更民族成份
按照内民委发[2006]11号文件规定要求,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确认收养关系的)要求更正民族成份,未满18周岁的由父母或养父母决定,已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的由本人决定,年满20周岁不再更改民族成份。更正时,应填写《内蒙古自治区恢复更改民族成份审批表》一式6份,附更正人员的户口簿、出生证及其父母亲的户口簿等材料,逐级上报自治区民委审批,然后,填写变更更正表,由市公安局审核,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手续。
4、变更职业、服务处所、文化程度、婚姻状况等动态户口登记事项,公安派出所凭本人或户主的申报并查验有关证件后予以办理。
5、分户。一个家庭在同一户口管辖区,既有农业户口,又有非农业户口,应分别登记非农业户、农民户两个户口簿。
二、办理居民身份证
(一)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凡未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应持本人户口簿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市政府行政审批中心“公安窗口”申领5年期二代身份证。
凡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市政府行政审批中心“公安窗口”申领10年期的二代居民身份证。
换领居民身份证,公民应当在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之日的2个月前申报新证,户口登记机关在旧证有效期满前将新证发给本人。公民需要变更居民身份证登记的内容,在履行申请变更手续的同时申报换领新证。
补领居民身份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时,应当申报换领新证。
公安派出所在受理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手续时,只要符合规定,人像信息采集合格,应当场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发给公民本人。
(二)办理居民身份证快证手续。公民因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由本人持户口簿,到包头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公安窗口”采集人像信息或办理丢失、补办证件手续,并办理快证手续,保证10个工作日发到群众手中。
(二)办理临时身份证手续。凡办理过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应持户口簿,到旗县区公安(分)局或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中心“公安窗口”申领有效期为3个月的临时身份证,办证时限为3天。
三、办理边境通行证
凡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前往边境管理区,在我市有常住户口的居民,凭本人身份证到市公安局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申领《边境通行证》;在我市没有常住户口的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所在单位证明,到以上指定的地方申领《边境通行证》。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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