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鹿城公安 局长信箱 政府信息公开 网上公安局 新闻发布 警方提示 专题栏目 警营文化 警方微博 旧网站回顾
 当前位置:首页 >> 办事流程 >> 交管服务
使用原机动车号牌的条件
作者:暂无         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7/21/2011 9:35:34 AM         阅读次数:
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
(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
(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Copyright © 2011   版权所有:包头市公安局
地址:包头市青山区建设路       ICP备案编号:蒙ICP000000